員工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返回列表加入收藏 查看手機網址掃一掃!掃一掃!來源:頂裕風機 發布日期:2022-04-08 瀏覽:-|
案例:(2021)蘇05民終3982號民事判決書
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件簡述』
鄭某系張家港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員工。
2020年5月27日,公司告知鄭某其所在生產線將要關停,就崗位調整事宜與鄭某進行面談。
2020年7月28日,公司書面通知鄭某于2020年7月28日移動至制造技術第1保全科設備組進行作業,并在提醒事項中載明“公司《員工手冊》已經民主程序修訂,并于2019年10月23日生效頒行,現已長期公示于公司食堂,望員工全面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避免因本次移動而發生違紀行為并承擔不利后果”。
鄭某未至新崗位,未接受崗前培訓。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第7.2.8的規定,對鄭某未服從指示進行崗前培訓的行為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并告知一年內受書面警告累計3次或書面警告1次+記過1次者,公司將予以懲戒解雇。同時,公司與鄭某進行面談,再次通知鄭某次日至制造技術第1保全科設備組。
2020年7月29日,鄭某未至制造技術第1保全科設備組上班、接受崗前培訓;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第7.2.8條、第7.3.1條的規定,對鄭某給予記過處分,并告知鄭某其已符合解雇條件,望其糾正自身行為。公司再次與鄭某進行面談,并通知鄭某次日至制造技術第1保全科設備組上班。
2020年7月30日,鄭某仍未至制造技術第1保全科設備組上班。公司將擬解除與鄭某的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公司工會代表與鄭某進行面談,鄭某仍拒絕前往制造技術第1保全科設備組上班。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中“一年內書面警告1次+記過1次者,予以懲戒解雇”的規定,解除了與鄭某的勞動關系。
鄭某認為本案中開除自己所依據的公司規章制度制定過程明顯形式化,未體現任何民主性;同時員工手冊并未經公示,不能作為開除員工的依據。公司單方安排鄭某調崗明顯不合理。原崗位至今尚未關停,新崗位的工作要求難度都明顯提高,雙方并未協商達成一致。公司明知鄭某拒絕調崗的情況下仍舊要求調崗,并借此理由向鄭某連續發出處罰通知,公司濫用企業員工自主用工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予賠償。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第五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第五屆第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清單、職工代表名單、五屆二次會議照片、第五屆第二次職代會議事錄、工會建議事項、員工手冊領取表、微信通知打印件、《員工手冊》長期公示視頻一系列證據證明公司《員工手冊》的制定通過合法程序,并于公司內公示,鄭某作為員工有義務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
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實務啟示』
1.用人單位在制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時應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進行公示;
2. 用人單位應在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協商、通過制度,制度通過后進行公示時拍攝照片、視頻,并保留相關書面文件,作為制度頒布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據;
3. 員工應仔細閱讀公司發放的《員工手冊》以及其他經民主程序通過并公示的制度,將各項關乎切身利益的制度爛熟于心,遵守公司規章制度。